民事起诉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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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住湖南省XX市XX区万芙北路XX号湘府名邸XX栋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xxxxo诉讼代理人:邓XX律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XX市XX区时代阳光大道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联系电话;136XXXXXXXX。被告: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小区10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xxxxxxxxxo法定代表人:宋XXX,总经理。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庭审期间明确请求确认XX小区3号楼XX号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XX市XX小区3号楼102室产权登记;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李XX与姜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姜XX所拥有的位于XX小区3号楼102和103号房屋,面积各为94.09平方米,每平方米4000元,总房款为752720元。20xx年XX月XX日原告李XX与被告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姜XX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自20xx年XX月XX日至今一直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并缴纳了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暖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生活垃圾费等其它费用,被告截止至起诉之日,一直未给原告办理过户登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
3、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李XX与XX公司签订的关于XX市XX区XX小区3号楼XX号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被告欠缴税款导致XX小区的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但该责任不在原告,系被告自身原因,且被告作为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是其出售房屋的附随义务,故被告应当协助原告李XX办理XX市北园小区3号楼XX室产权登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此致XX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X月XX日附: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证据目录2份使用文本提示:本起诉书作为格式参考(案例内容有删减),文书内容需根据使用者具体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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