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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委托书项目名称: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项目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委托方(甲方):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项目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1 .技术服务对象由甲方委托的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项目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项目。2 .技术服务内容及范围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漕上路
2、(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辨识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修改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报告,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协助报批工作。3 .技术服务方式相关技术、事故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调研、勘察,出具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第二条双方权利1甲方的权利D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目标、方式、期限、地点、质量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工作;2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3)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验收。2.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第三条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提供的资料需求清单提供乙方所需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人员的现场勘察、调研提供及时安排并积极配合;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4 .甲方应及时接受乙方提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
4、5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进行确认。乙方责任和义务:1 .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目标、方式、期限、地点、质量要求,提供符合相应导则及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报告;2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按时完成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完成报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协助报批工作;3 .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改、更换
5、;4 .在项目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第四条技术服务要求1 .技术服务地点:常州市经开区;2 .技术服务进度:乙方应在甲方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的30天内编制并修改完成本项目安全性评估报告,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3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法规及政府管理部门要求;4 .技术服务有效期:整个项目实施期;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视为违约,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2 .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相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如若因甲方的文件技术资料提交不及时而造成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
6、承担任何责任。3 .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技术资料提交不真实或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 .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作中断或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不予退还。5 .甲方能及时提供合法准确的资料,乙方应按时完成项目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完成报告终稿,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保密条款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2 .涉密人员范围:参加报告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3 .保密期限:长期;4 .泄密责任:承担相应损失;第七条费用及支付1 .技术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增值税)不含税价:元,税金:元;
7、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并提交正式的漕上路(朝阳路-无锡界)新建工程漕上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安全性评估报告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有效发票一次性付清全额合同价款。3 .支付形式:银行转账或电子汇票。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2 .合同变更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需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及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协商一致或守约方单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8、,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双方协商一致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叛乱、瘟疫、自然灾害等;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4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任何一方可
9、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手机:O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手机:。发票邮寄联系人:,联系方式:O报告接收联系人:,联系方式:O5 .双方项目联系人关于项目资料交接、项目信息传递均需以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交接,并抄送双方上级负责人,必要时双方签字确认。6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合同格式及要求1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需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名称: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上东城17幢1701号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单位盖章: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字日期:2023年月日乙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