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建议海岛地区海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处罚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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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建议海岛地区海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处罚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油泥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为含油污水和油泥。为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总体实现了船舶污染物闭环监管。但基层工作发现,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执法监管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船舶污染物数量大,环境风险不断加大。舟山市港口行业较为发达,船舶修理等作业活动较为频繁,催生了船舶清舱、污染物接收第三方行业市场,每年含油污水、油泥等接
2、收作业在4000艘次船舶左右,接收、转运、处置过程船舶污染物数量较大,其中含油污水约20万多吨/年,油泥2万多吨/年。海岛地区油泥处置价格在2000-3000元/吨,含油污水处置价格在IOO-130元/吨,油泥、油污水由规范的第三方单位接收、转运、处置费用较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会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同时部分船舶污染物监管仍存在盲区,受利益驱使,非正规单位、“游击队”等第三方承接小型船舶修理过程中清舱、污染物接收业务,不具备防污染能力,其作业行为也并未依法依规申报,存在较大的油污水、油泥等污染海洋环境隐患。二是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执法监管不能形成合力。为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职责,舟山市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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