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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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05年3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2008年5月2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5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4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监督工作,惩戒学术不端行为,以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
2、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完善科学基金项目有关学术监督的规章制度;(二)受理有关科学基金项目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投诉和举报,组织、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中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四)对经查实的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对科学基金菅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科学道德与科研伦理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七)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八)重要事项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报告;(九)承担自
3、然科学基金委党组委托的其他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监督委员会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事宜:(一)承办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或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二)协助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或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三)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匚报工作;(四)将监督委员会的案件审议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委务会议汇报;(五)根据委务会议决议制作、送达相关处理决定书;(六)委领导或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六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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