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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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一、农民工主体特征2(-)农民工主体概念的定义2(二)农民工主体形成的制度背景2(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2二、农民工劳动权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法律原因分析3(-)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31 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32 .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33 .休息休假权不到保障34 .劳动权受侵后得不到解决3(二)农民工劳动权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41 .政府职能对劳动执法的不力42 .农民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43 .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44 .社会保障权缺失5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5(-)政府职能有待加强5(二)确保农民工薪酬及时发放5(三)提高农民工自
2、身法律意识6(四)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6(五)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6四、结论6参考文献7一、农民工主体特征(-)农民工主体概念的定义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迸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的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是“一种双重身份和过渡状态下的特殊阶层”,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对这一群体的概念界定,各学者都有各自的理解,虽表述不同,但实质大同小异。“农民工”一词最早是在1983年由社
3、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来的。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有两种较为典型的解释。一种称呼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它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另一种称呼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二)农民工主体形成的制度背景任何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与此相联系,也
4、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的转化过程。传统中国一直就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民在整个社会中占据了绝大多数,所谓的工人主要是指小手工业者,与近代大工业社会下的工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鸦片战争之后,洋务运动兴起,沿海一带兴建起了一些工厂,才开始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人雏形,并随着社会历史进程的演进逐渐成长、发展。讨论当代中国农民工问题,我们必须把视野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段历史背景中才具有实质意义。(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农民工权益保障通常认为是法律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不受侵犯和损害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含义是什么?从总体上讲,是一
5、种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不使其遭受到外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权益保障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二、农民工劳动权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法律原因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1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有的城市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就业率,出台政策禁止农民工在某些行业、岗位就业,甚至实行策,强制企业清退农民工。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城镇籍的劳动者不愿干的工作,工资低、声望差、体力型、劳动环境恶劣。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需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健康证等多种证件,缴纳多种费用,比城镇居民付出更大成本。有的企业,通过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农民工自由流动。有的采取
6、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农民工劳动,如不准农民工私自离开劳动和居住区域,甚至雇佣打手,封锁厂区,禁止农民工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禁止通信等。2 .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全国总会统计,2003年共清欠历史拖欠工资288.9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达301.7亿元。以建筑行业为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2004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至2004年6月底,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23.6亿元,仅2003年就拖欠161.9亿元,而且存在前清后欠的问题。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不仅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目极易酿成突发性事
7、件影响社会稳定。3 .休息休假权不到保障许多用人单位存在未执行法定劳动工时制和超时加班的现象。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人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U个
8、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4 ,劳动权受侵后得不到解决由于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而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因而经常出现超过仲裁时效而未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仲裁不受理而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的现象。农民工维权途径不通畅,使得农民工孤立无援,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这种恶性循环,是部分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采取过激手段抗争的重要环境因素。(二)农民工劳动权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1政府职能对劳动执法的不力在劳动权保障方面,现有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主要以公有制企业职工为对象,不包括农民工,立法滞后。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首要内容,对于享有平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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