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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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质安201745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划计划部、人事部、生产经营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物资装备部、国际部、监察部、审计部、矿区服务工作部,各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集团公司侦量事故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件内部公开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落实质量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油质2008567号)等
2、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自产产品不合格事件。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条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
3、附件1);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二)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系统性缺陷,造成大量工程返工,严重影响施工工期或已投产工程因施工质量造成停产,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的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合格;因施工质量造成工程停工或已
4、投产工程停产,在集团公司内部造成较大影响的质量事故。(四)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自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调查处理特大、重大和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公司的质量事故;()对所属单位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七条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较大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本
5、专业质量事故进行系统分析,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八条所属单位是本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质量事故;(二)协助上级单位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对质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第三章事故上报及调查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质量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同时,要根据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其中,特大、重大质量事故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抄报专业公司;较大及一般质量事故上报专业公司,质量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2。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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