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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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固定资产投
2、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节能验收工作需要,提供可证明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的相关文件,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第五条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验收时限内。第六条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二)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S
3、)关口计量器具信息;(四)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五)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七条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文件检查主要是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对比,检查其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相符性。现场核实主要在文件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设备查验、铭牌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现场验收人员应在文件检查和现场核实过程中做好相关验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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