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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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环境、社会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公路工程要求,通过外业测量、沿线调查和地质勘察等方法,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公路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公路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公路工程要求,对公路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
2、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公路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提供建设过程中相关服务等的活动。设计咨询,是指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对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有关审查服务,出具咨询审查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依法进行,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交通专业规划,并满足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行业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落实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绿色公路、智慧交通等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第六条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控制项
3、目规模、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交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七条本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设计使用期限内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第八条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的企业,需具有相应资质或资信等级,在资质或资信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主要从业人员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省高速公路项目
4、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二)各设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厅完成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审查等工作。(三)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各设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四)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分别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工作,参与相关外业验收和专家审查。省交通建设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的造价审查工作。(五)
5、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投资项目的社会投资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投资控制,监督项目概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六)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职责履行,在设计阶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七)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的组织管理,具体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勘察、设计的外部环境,全过程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把关,监督相关批复、审查意见的执行落实,负责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履行设计审批程序。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监管过程中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的文件、资料和数
6、据(含电子数据);(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或信息系统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设计违规、不按批准设计施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第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举、控告、投诉。第三章勘察、设计程序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工程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应勘察阶段为初测、初勘和定测、详勘。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或存在技术难度较大、需要专项研究内容的,必要时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或专项技术设计,深度介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之间。养护工程和经审批的应急工程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建设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新、
7、改(扩)建公路工程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勘察工作应达到定测详勘深度。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原则,按照初测初勘、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定测详勘、施工图设计的程序开展。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咨询单位审查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厅提出批(核)准申请。第十五条省厅收到申请后对报审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材料内容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后安排专家审查,形成专家意见,通过审查的,原则上设计单位应在两周内完成设计和
8、造价文件修编,并由咨询单位进行复核。省交通建设中心对修编完善的设计文件进行造价审查,形成造价审查意见。结合咨询报告、专家意见以及造价审查意见,省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第十六条完成设计审批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修编完善的设计文件(含电子版)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四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落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人员责任,严格校审制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进度。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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