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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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为巩固全区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争取区纪委监委机关支持、监督,联合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聚焦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精准打击围标串标和策划、组织、实施围标串
2、标的“标贩子”,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严查办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和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腐败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市场环境。二、整治重点1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的;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3 .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的;4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坚持“小切口”,把组织围标串标、破坏营商环境的“标贩子”作为打击的重点,精准打击“标贩子”。三、排查范围(一)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发现和移交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二)经济责任等审计发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S)在日常监管
3、中发现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人数量异常、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施工设计变更异常、工程量签证异常、结算价款异常、反复出现投诉举报等标前、标中、标后问题;(四)对2023年XX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五)2023年以来进入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已作处理的不再排查);(六)2023年以来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工作中掌握的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围标串标和“标贩子”案件线索(已作处理的不再排查)。四、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排查处理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及党员的,
4、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协调处理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案件。行政监督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等履约方面的问题;其他应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违规招投标问题。对涉嫌违纪、犯罪线索集中分析研判后及时按管辖权限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专项整治中打击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汇总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负责加大对围标串标刑事案件的惩
5、戒力度,从重从严进行打击。法院负责将已判决的、检察院负责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围标、串标案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审计机关:负责年度计划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审计,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跟踪审计项目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审计发现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或者纪委监委机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供交易项目信息,发现围标、串标、“标贩子”线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机关:查处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和搞利益输送
6、、利益交换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的党员、公职人员,对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监管不力进行追责问责,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五、方法步骤第一阶段:问题整改(2023年3月至4月)针对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移交的问题,经济责任等审计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第二阶段:排查线索(2023年4月至5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对照排查范围,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大数据分析、标后履约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公开征集线索等方式收集排查线索,组织集中研判案件线索,建立线索
7、台账。第三阶段:打击处理(2023年5月至6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要求、部门具体分工,集中力量对案件线索进行处理或移交处理,线索接收部门要建立台账,逐一核查、依法处理,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第四阶段:建章立制(2023年6月至7月)注重整治成果转化运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体制性、机制性、长期性、顽固性问题,研究治本措施,深化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六、工作机制(一)联席会商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牵头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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