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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税制理论比较第一节税制及分类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税种的搭配相关问题。根据体系内税种的多寡分为复合税制和单一税制。一、单一税制1719世纪,单一税制曾经为欧洲国家一些新兴资产阶级学者所提倡。他们针对封建国家的苛捐杂税和专制课征制度提出了这种极端的单一税见解。(一)单一消费税(二)单一土地税(三)单一所得税(四)单一财产税由于单一税税源单一,不能充分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征税范围有限,不符合普遍、公平的税收原则;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领域,不利于国家利用税收杠杆来实现财政、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因此,上述各种单一税制主张,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设想上,未能
2、真正付诸实现。二、复合税制复合税制指一个国家同时征收两种以上的税种的税收制度,是依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对税收进行的分类。通过对不同征税对象征收不同的税种、通过税种在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分布使税种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从而形成有机的税制体系。这种税制有利于为政府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发挥各种税的不同调节功能。现代各国普遍采用受合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也是复合税制。这种税制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广辟税源,能够充分而有弹性地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便于发挥各个税种特定的经济调节作用,可以全面体现国家政策;征税范围较为广阔,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目标。建立何种类型的复税制模式,一直是现代各国政府及财政学者所关注
3、的重大相关问题。早在19世纪,就有许多资产阶级学者进行研讨。德国财政学者瓦格纳就曾提出建立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三个税系。美国财政学者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be1Musgrave)则提出建立桎制的两大体系:即对资金流转课税的体系和对财富持有和转移课税的体系。这一构想颇具影响。现代经济社会普遍实行了复合税制,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由多个税种组成的。多重税制的好处是可以实现国家的多重经济目标,但它也使税收制度变得十分复杂。复合税制是由不同的税种组成的,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资源税。流
4、转税是所有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的总称。所谓流转额,是商品或劳务在销售或购买过程中所发生的货币金额。所得税是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财产税是所有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类的总称。行为目的税是以特定行为或达到特定目的而设置的税种的统称。资源税是以资源和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二)按税负能否转嫁进行分类按税负能否转嫁进行分类,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不能转嫁出去的税种的统称。间接税是税收负担能够转嫁出去的税种的统称。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税负由纳税人自己承担,不可转嫁出去,为直接税:流转税的税负有时可以转嫁出去,为间接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分类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分类,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中央税是指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分配权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在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有中央税与地方税。(四)按计税标准分类按计税标准分类,税收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值为标准征的税,税额随价格变化而相应地增减。一般来说,依据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从价定率计算征税,可以使税收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密切相连,尤其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够保证税收的稳定。目前,世界上各国实行的大部分税种均屈于从价从量税是按征税对象的容积、
6、重量、面积、件数等为标准而征的税,税额不随价格的变化而增减。它的优点是计算简便,缺点是在通货膨胀时税额不能增加,使国家税收收入遭受损失。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种,只有少数几种采用从量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是以产量或销量(吨数或立方米)、吨位或辆数、平方米等计税依据,并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税,均属从量税。(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税款的计算以含税价格为基础。价外税是指税金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税额的计算以不含税额为基础。(六)按税收收入形态来分类按税收收
7、入形态来分类,税收可分为实物税、货币税、力役模。力役税是指以直接提供劳动的方式缴纳税收。实物税是指以实物形式征收缴纳的税收。货币税是指以货币形式征收缴纳的税收。力役税是税收的早期收入形式,然后是实物税,现在这两种形式逐渐被货币税所取代。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税具有缴纳方便的特点。(七)按是否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进行分类按是否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可将税收分为正税与附加税。正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由最高权力机关公布税法、或授权拟定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开征,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并正式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的税收。正税与其他税没有联带关系,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正税是国家预算收入
8、的主要来源,对于保证国家实现各项职能的资金需要,通过税收分配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现行税制中,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都是正校。附加税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A)按存续时间的长短进行分类按存续时间的长短,可将税收分为临时税、经常税。临时税是指只在国家规定的一定时期内暂时课征的税收或一次性课征的税收,通常是国家为了解决某项特殊或临时的支出需要,或为了执行某项临时政策而开征的。经常税指国家每年依照税法连续课征的税收,税款主要满足国家正常情况下的财政支出需要。(九)按是否具有特殊目的分类按是否
9、具有特殊目的,可将税收分为特别税与一般税。特别税是指有特定用途的税收。一般税是指用于国家一般性的支出,即非特定用途而课征的税收。(十)按照税收负担的确定方式分类按照税收负担的确定方式,可将分为配赋税与定率税。配赋税是国家采取分摊税款的方式方法征收的税种。定率税是依据一定的课税对象和预先规定的税率计征的税。第二节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制优劣的准绳。它反映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治税思想。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税收原则也在发展变化。一、税收原则概述(一)我国古代的治税思想由于我国长时期处于封建社会,税收未得到长足发展,相应的税收理论
10、也不相关系统、不全面,没有上升为高度的理论概括,未能成为统治阶级税收活动的原则,只能称之为治税思想。1、发展经济扩大税源2、公平税负3、依法治税宋代思想家王安石提出:“聚财在人,理财在法,守法在吏”,涉及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4、税制明确西晋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则,即赋役的课征须有明确固定的制度。5、轻税富民(二)近现代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在西方国家,由于税收在资本主义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税收理论也比较全面、相关系统。其中,被社会普遍接受、影响深远的有亚当?斯密、瓦格纳、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等。1、亚当斯密(1)平等原则(2)确实原则3)便利原则(4)最小征收费用原则2、让沙尔列奥纳
11、尔西蒙德西斯蒙第(1)税收不可侵及资本。即一切赋税必须以收入而不以资本作为课税对象。(2)不应该以总收入作为课税对象。(3)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即永远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那部分收入征税。(4)决不可以因为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到国外。3、阿道夫瓦格纳(1)财政收入原则,包括充足原则和弹性原则两方面。(2)国民经济原则(3)社会正义原则4)税务行政原则瓦格纳是从社会政策的观点来研究税收的,他的社会政策的核心是利用税收来调节各阶级、阶层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的理论意义在于矫正私有制下的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对以后的公平税负的理论和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曾起到了一定
12、的积极作用。4、R马斯格雷夫马斯格雷夫是当代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财政、税收理论方面有较高的权威。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I)公平原则。税收负担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都支付“适当的份额”。(2)效果原则。税收的选择应尽量不干预有效的市场决策,也就是说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极小化。(3)政策原则。如果税收政策被用于实现刺激投资等其他目标,那么应使它对公平性的干扰尽量的小。(4)稳定原则。税收结构应有助于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的财政政策的实现。(5)明确原则。税收制度应明晰而又无行政争议,并且要便于纳税人理解。(6)节省费用原则。税收的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在考虑其他口标的基础
13、上尽量地节省。二、目前各国的税收原则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相关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社会相关问题,所以公平原则被现代社会广为接受。所谓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1)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西方经济学界认为衡量税收公平有两个标准:一是“受益原则”,一是“支付相关能力原则”。1)受益原则即根据纳税人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根据这种标准,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多的人应该多纳税;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少的人应该少纳税。这一原则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该原则只能适用于那些在政
14、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劳务中能够确定个人所得利益份额的领域,比如指定性税收(earmarkedtax)所谓指定性税收,是指征收的某种税用于指定的用途。该税通过向公共物品或劳务的受益者征收特定的税收,用于筹措为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或劳务所需要的资金。指定用途的桎收从总的方面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支出负担同个人从中得到的利益联系起来。这种税只适用于受益者所得到的公共物品的利益与特定的经济行为相关联。2)支付相关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相关能力,判断其应纳税的多少。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经济相关能力或纳税相关能力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即税收的横向公平:第二,经济相关能力或纳税相关能力不同的
15、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收,即税收的“纵向公平。”如何判断纳税相关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客观说客观说认为,纳税相关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来确定,财富又可用收入、财产、支出三种尺度来衡量。(1)用收入作为衡量经济相关能力的基础。该观点认为个人的收入表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可以反映个人的经济相关能力。通常人们认为,收入是衡量一个人纳税相关能力的较好的指标,原因是:收入易于度量且稳定规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支撑纳税相关能力的基础。但用收入作为衡量经济相关能力的基础也有局限性,表现在:(1)收入一般是以货币来计算的,而许多纳税人除取得货币收入外,还取得实物收入,对实物收入不征税显然不够公平(2)用财产作为衡量经济相关能力的基础。(3)用消费作为衡量经济相关能力的基础。主观说该学说认为,纳税无论如何是经济上的牺牲,其效用会随纳税而减少。如果税收的课征使纳税人感觉到的牺牲程度相同,则课税的数额也就与各自的纳税相关能力相符,税收就公平,否则就不公平。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衡量纳税相关能力的标准。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效用的差来衡量。具体又分为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3)两原则的关系这两种原则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比如,支付相关能力较低的人从政府本次项目中获得了较大的利益,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