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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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序推进并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满足群众新生活需要,为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含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建设难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关于加快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
2、3)7号)、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结合市实际,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第二条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非营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申请人是指申请建设充电设施的居住小区业主,应为车位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是指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单位(如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
3、委员会或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实施服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相关规定。第二章选址与消防第四条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充分利用各类公用设施,应在可监控范围内,避开各类易触电起火区域。(2)应符合电源接入的要求,符合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应避免在管道铺设密集区下方建设,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且不应影响逃生通道疏散的场所。(3)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4
4、)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或漏水的场所。(5)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示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规定)。(6)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民用建筑物),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敞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T/ASC17
5、-2023)的规定)。第五条自用充电设施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力供应线路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15027-2015)的有关规定。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的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2)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自用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规定。既有汽车库和停车场加装充电设施的,其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6、火规范(GB50016-2014)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有关规定。(3)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第三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要求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53号)、关于加快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扬发改能
7、源发2023)319号)文件执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放)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鼓励居民采用有序充电桩作为自用充电设施。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审图要求。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布局有关内容纳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对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车
8、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第八条严格项目验收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应逐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中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由供电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可以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设施按图实施到位由住建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可以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第四章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第九条针对老旧居民区无固定车位、无必要的管线通道、小区现有公变容量不足等问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园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协调,及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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