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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完善社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制度,促进社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3)28号,下简称市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3)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包括经联社、经济社及属下单位等社区集体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装修、装饰等项目的招标投标,以
2、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购置的招标投标。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使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5万元以上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包括居委会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其他资产或权益折算成货币资金。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责任制,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觉加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镇人民政府为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组织镇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觉加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把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要求适时融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中,依法依规对
4、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股东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五条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一)镇农林水务局的工作职责:1.对全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审查内容包括:(I)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相关审查程序;(2)招标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相关审查程序;(3)工程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相关审查程序;(4)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报请镇相关部
5、门进行指导或协助处理;(5)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上述审查内容的第一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招标实施前呈审;后四项,应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后适时呈审。2 .审查全镇社区集体的财务运行情况,确保工程建设集体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3 .负责对社区雨水排水工程、给水工程及水利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4 .协助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5 .开展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项的专项检查。(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职责:1 .指导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2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包括污水处理、城市
6、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等。3 .审查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4 .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S)镇招投标服务所的工作职责:1 .为社区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工程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场所。2 .收集、存贮和发布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3 .对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性工作进行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四)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的工作职责:指导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镇财政分局的工作职责:负责
7、对涉及镇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六)镇自然资源分局、镇规划管理所、镇交通分局、镇经济发展局、镇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参照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单位职能分工,对相关行业、产业的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第六条镇监察、审计、组织和其他部门的分工:(一)镇纪检监察办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关于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镇审计办负责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项的审计。(三)镇党建工作办负责依据编办文件核定相关部门职能。镇相关部门应按照权责清单履行相应职责,其他未列明的
8、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并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及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第七条社区的工作职责。(一)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实行专人负责制,由社区明确指定干部负责工程的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书、表决会议纪要等),以不少于20年期规范存档。第三章招标范围、级别和方式第八条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级:(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可不招标,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实施;(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9、的建设工程,由社区按程序自行招标;(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人民币以上至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中标方式采用简易招标法的建设工程,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虽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中标方式不采用简易招标法的建设工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五)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概预算、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1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10、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六)对虽达到镇级招标标准但资料不齐,经镇统筹协商确认不适合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开展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由社区自行规范招标。第九条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分为镇级以上平台公开招标和社区自行公开招标,参与公开竞标不应少于3个符合资质条件企业。(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
11、,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第十条参照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
12、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应符合的要求:(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二)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S)建设工程项目已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四)建设工程项目已履行相关审批及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五)项目预算通过镇社区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于IOO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由镇社区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复审,镇社区资产管
13、理部门对审核结果出具批复文件。(六)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五)草拟合同;(六
14、)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四条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及审查流程。(一)动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社区“两委”会议提出建设工程项目动议申请。(二)立项。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到镇发改部门申请工程建设立项。(S)民主决策及监督。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建设方案、投标级别、招标方式及报名条件等报股东(代表)
15、大会表决(民主决策程序)。(四)民主决策程序及资金审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涉及招标工程属大额项目投资的,该项目审查可与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审查合并实施。(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按建设工程类别,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门分工,按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报送招标备案资料。(六)申请招标投标。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按级别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五条预算编制。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资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第十六条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须按要求向镇发改部门、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立项、审批、审查程序,并将批复意见以及与建设工程招标相关资料一并送至相应的招投标服务平台办理招标手续。(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