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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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项目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专科,是指市级直属医院经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医政部门评审产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临床、护理类别重点专科。科教、中医药、妇幼保健等部门评选的各级各类重点学科、专科不在范围。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三条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专科建设。自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直属医院各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用
2、于市直属医院各级护理重点专科建设。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专项资金总额可根据今后市级财政情况适当上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第四章资金用途第四条专项资金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导向,以推进专科发展为目的,用于对经过评审产生的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建设支出给予财政补助。第五条专项资金可用于对我市直属医院国家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一次性奖励,鼓励和引导我市临床专科向更高层次迈进。2016年起,专科经评审认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从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审认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待建设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补发剩余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评审认定为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审认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待建设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补发剩余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审认定为国家护理重点专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评审认定为省级护理重点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六条专项资金可用于临床重点专科、护理重点专科择优资助项目,鼓励和引导我市重点专科持续创新争优,不断提升水平。每年年初市直属医院以重点专科为单位向市卫计委申报市重点专科建设择优资助项目,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组从专科建设、人才培养、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科研教学成果、医疗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业务量提升幅度等多方面综合评估,重临床、重实用,择优给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资助
4、,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申报及评审方法另行制定。选择资助对象以鼓励开拓进取、推动发展提升为主,不局限于既有荣誉、规模和综合实力。临床重点专科择优资助项目名额及补助标准:(一)一等奖5项,每项补助3万元;(二)二等奖15项,每项补助2万元;(三)三等奖25项,每项补助1万元。护理重点专科择优资助项目名额及补助标准:(一)一等奖2项,每项补助3万元;(二)二等奖3项,每项补助2万元;(三)三等奖5项,每项补助1万元。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适度调整择优资助项目名额,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满足临床建设资金需求。我市重点专科将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周期内每年择优资助项目申报及实施情
5、况,将作为下一周期市级重点专科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七条专项资金可用于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资助项目、定期评审市级重点专科以及重点专科日常动态管理等费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科建设的第一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对专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专科建设经费必须在项目单位核算管理,不得做直接转拨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作给予补偿的,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范围
6、内进行。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按事业单位和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明细账,专账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按照财政专项决算的格式,编制项目决算表。第十二条专项经费开支项目(一)重点专科择优资助项目开支范围包括本重点专科人才引进;聘请国内外专家指导及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高新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必备的医疗设备和课题研究费用。具体开支项目如下:1、学术交流费:指在专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参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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