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写错如何修改?医疗机构因修改病历被索赔102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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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国若汇病历写错如何修改?医疗机构因修改病历被索赔102万I医法汇医疗律师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乌先生(47岁),因咽痛1天、发烧,于中午13时到卫生院门诊治疗,医生心肺听诊未见异常,体温39,BP9060mmHg,诊断为咽炎,给予其1、*氯化钠注射液(250m1)1瓶/25Om1Qd静滴#注射用头泡西丁钠(0.5g)4瓶2gQd静滴,2、*双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0.1g*12粒)2粒/0.IgQd口服,3、防风通圣颗粒(3g*18)6包6gTid口服。患者输液后于15时左右到家,感觉身体不适,于15时10分又回到卫生院就诊,因病情危重,于17时30分被救护车送往市医
2、院急诊科治疗,病历记载“昏迷2十小时,18时30分转入ICU病房,晚22时经多科联合会诊,考虑重症心肌炎可能性大,予以营养心肌等治疗。次日凌晨5时45分,在医院告知若离开重症监护室患者可能会随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的情况下,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并自行联系救护车前往省医院治疗,到达省医院前患者死亡。后经尸检,患者系因患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认为,患者死亡系卫生院及市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起诉卫生院以及市医院赔偿102万余元。法院审理诉讼中,因卫生院医生将患者15时10分至转诊后的病历撕下丢弃,又重新进行了书写,而且双方共同封存的患者就诊时的“药品”没有患者的姓名,患方认为卫生院
3、故意销毁、伪造、篡改病历,对病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医疗机构均不予受理。卫生院辩称,当时因患者的情况危急,病历写得潦草、有错别字,因此撕毁再重新书写,而且其重新书写病历是在当场完成,符合6小时内补记病历的规定,不属于故意销毁、伪造、篡改,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虽然封存的患者药品没有患者姓名,但跟病历记载是一致的。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院撕下并丢弃患者的病历后重新再书写,且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封存的“药品”为当时实际使用的药品,导致不能鉴定,推定卫生院有过错,并与患者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患病毒性心肌炎等客观因素,确定卫生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患方没有证据证明市医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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