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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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促进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评价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标准,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原则,督促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履行
2、教育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教育。二、评价对象全省公办、民办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三、评价等级与评价内容(一)评价等级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行县级(含县级市、不设区的地级市和设区的地级市各区,下同)评价和省级评价。县级评价认定等级包括县A、B、C级学校,省级评价认定等级包括“省级规范学校”和“省级示范学校”。(二)评价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县A、B、C级学校和“省级规范学校”评价内容包括办学方向、条件保障、课程教学、学校管理、师生发展等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
3、指标和42项三级指标,满分IOOO分。“省级示范学校”评价内容除以上指标外,增加示范引领1项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和11项三级指标,分数300分(见附件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四、认定条件(一)前置条件1学校选址不在水灾、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校园独立、边界清晰,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围墙和校门;无D级危房;无其他重大安全隐患。2 .学校办学经费得到保障,省和市县政府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得到落实;学校财务制度、内审制度完备,运行有序。3 .学校办学规模适中,各年级开设完整,每个年级平行班不少于3个;班额符合要求,小学和初中所有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
4、50人(此项仅限于申报省级评价学校)。4 .学校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教育教学、财务审计等领域近三年均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不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接受择校生、设立重点班等办学不规范行为。5 .学校法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材料无弄虚作假现象。(二)认定等级1县A、B、C级学校。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各学校总分达到相应等级的,可申请认定县相应等级学校。“县A级学校”总分不低于800分,“县B级学校”总分不低于700分,“县C级学校”总分不低于600分。2.省级规范学校。在省级评价中,各申报学校A1-A5评定总分不低于900分,且所有A级指标的得分率均不低于0.9,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省级规范学
5、校”o3,省级示范学校。在省级评价中,各申报学校满足“省级规范学校”评定条件,且A6得分不低于270分,社会认可度不低于90%,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学校”。此前已获评的“省级规范学校”,满足A6得分不低于270分,社会认可度不低于90%,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学校”。五、组织实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按照学校自评、县级评价、市级复核和省级评价四级评价程序实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对县A、B、C级学校的抽查和“省级规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的评价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评价的责任主体,根据本方案
6、要求开展学校定级、复查和晋级督导评价工作;各学校分别在所属市县教育督导部门指导下,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一)学校自评各义务教育学校每年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查自评,如自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需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县级评价。省、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行属地管理,自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需按程序向所在地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申请评价。(二)县级评价县级评价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常态化定级、复查、晋级评价,以及“省级规范学校”和“省级示范学校”的申报、初审工作,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应根
7、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学校申报材料受理、专家审核、实地评价、社会公示、结果确认等相关程序,确保评价客观、严谨、公正。各县(市、区)对相应等级学校的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省和设区的地级市教育督导部门报备,并接受抽查复核。县级评价总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或不符合前置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暂缓定级。如达到“省级规范学校”或“省级示范学校”等级标准的,需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申请省级评价。设区的地级市各区申报材料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复核无异议后,由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申报省级评价的材料包括: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对学校进行评价的函件。2 .申报学校的自评
8、报告。3 .申报学校各项指标自评得分、总得分及说明。4 ,县级评价结果。5 .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的评价结果公示。申报材料需加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参加当年评价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三)市级复核设区的地级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每年对其各区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发现不合格情况应责成存在问题的区级教育督导部门进行整改,并重新评价定级,抽查结果须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备,同时负责对各区申报省级评价材料进行复核。(四)省级评价1.抽查复核。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每年按照5%比例对市县报送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随机开展抽查复核,复核可采取线上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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