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早产儿死而复生医院误判该如何追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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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早产儿“死而复生”,医院误判,该如何追责?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近日,河南民生频道发布了一则新闻视频I医院称早产儿已死亡家人准备下葬却听到了啼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视频链接:xpagep3145toco6j.htm1来源:看看新闻2019年9月16日许先生的妻子怀孕26周感觉肚子不舒服,前往商丘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生告知产妇有点感染,孩子是保不住了,需要做剖腹产。而做完手术后,医生说是个男孩已经死亡。医生给许先生一个黄色袋子口是系着的,里面是孩子。许先生提着袋子刚到医院门口感觉袋子里动了一下,之后就听到孩子的哭声,赶紧跑向急救室。在急救室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
2、632-3334568邮箱:yifahui打开袋子后看到孩子浑身发紫,手脚还在乱动。因脑部缺氧,造成婴儿重度脑瘫。妇产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孩子当时出生时心跳非常微弱,之所以告诉许先生孩子死亡,是因为他们已经签过“拒绝再抢救”。(来源:河南民生频道小莉帮忙)针对这一热点事件,医法汇团队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产妇签了知情告知书,医院能否推脱责任?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享有的知悉自己病情相关信息的权利,相关信息包括疾病情况、诊疗措施、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相关医疗信息。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患者在知悉后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即选择权与自决权。2023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3、进法第32条也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对医务人员知情告知义务的履行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进行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据媒体报道信息显示,本事件中医院在孕妇进入手术室以后签署了知情告知书,但医院从始至终都未告知胎儿仍有心跳的事实。许先生夫妇作为新生儿的父母,医院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医院未进行相关告知的行为,侵犯了新生儿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同时也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泰和园门西3-27号电话:0632-3334568邮箱:yifahui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诊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很多医疗机构对患方的告知采取的是类似本次事件中的医院的做法,即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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