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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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1、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诉俞某杰、楼某花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李某林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执行案3、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旺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4、刘某恒非法采矿案5、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高安市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6、萍乡某焦化公司破产清算案7、邙某祺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8、某园林公司诉某县城管局合同纠纷案9、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执行案10、江西某公司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案例一: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诉俞某杰、楼某花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2016年7
2、月份开始,俞某杰、何某标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设提炼海绵铜的作坊。俞某杰、何某标通过购入大量废蚀刻液和废铁等原材料生产提炼海绵铜,并将废液通过沟渠进行外排后流入信江,致使作坊周边的土壤及水域受到污染。何某妙、徐某银明知俞某杰、何某标经营的作坊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该作坊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俞某杰、何某标多次从楼某花、叶某华、浙江某公司等处共购入3773.22吨废蚀刻液,非法提炼海绵铜300吨。案发后,当地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对被污染的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经鉴定,俞某杰等人共处置危险废物3821.22吨,其中海绵铜300吨,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液危险废物3521.22吨,按照虚拟治理成
3、本法计算,认定俞某杰等人收购的废液危险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640.9150万元(3521.22吨X1500元/吨X5),其中包含应急处置费45.7250万元。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之后,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与部分上游企业及中间介绍人达成磋商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对于未达成磋商协议的部分,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行为人之间对其行为范围内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污染环境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俞某杰、何某标、何某妙、徐某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762
4、.7462万元;浙江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114.02134万元,俞某杰、何某标、何某妙、徐某银、叶某华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楼某花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86.903万元,俞某杰、何某标、何某妙、徐某银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俞某杰、何某标、何某妙、徐某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款5000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令上述责任人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楼某花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楼某花、俞某杰、何某标、何某妙、徐某银连带赔偿86.903万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如超过各自承担的均等责任份额17.3806万
5、元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针对多人实施污染环境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作出合理裁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各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但认为一审未明确各侵权人具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引发新的民事诉讼,从而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合理变更,有效避免了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本案二审判决在认定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对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进行划分认定:明确各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对外连带责任;同时,明确了内部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时,应依法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超过各自责任份额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6、。既对非法销售、加工、排放等各环节污染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全面追责,全过程、全链条严厉打击损害环境行为,又一次性明确了侵权人责任承担问题,兼顾了公正效率原则,并保障了各侵权人内部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判决的赔偿费用能及时到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是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创新实践。2、案例二:李某林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执行案基本案情: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林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柴桑区马回岭镇大岗山采石场矿区外越界越层露天开采建筑用料灰岩矿。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鉴定,其越界越层开采矿石量为16900
7、立方米。经九江市柴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开采矿石的单价,其越界越层开采矿石总量价值人民币II1I59万元。2023年11月12日,李某林向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11.159万元。李某林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397870.3元。2023年2月25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林非法采矿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和执行情况: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赔偿环境和生态损害修复费用397870.3元、鉴定费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
8、,各方未抗诉、上诉。案件执行立案后,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考虑仅对法院判赔的环境和生态修复费用进行司法执行,并不能达到对案涉矿山的破损山体、废弃矿坑修复治理的生态效果。根据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审判执行规范指引(试行)的精神,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案件司法执行和行政实施一体化协作机制,确定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为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实施部门,并将案件移送自然资源局实施生态修复。同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与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柴桑区人民法院共同签署公益信托合同,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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