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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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油市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外,均属实行火葬的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具体划分由江油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
2、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宣传部、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民宗、林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参与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工作组,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文广旅、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它组织,应当在本单
3、位和本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每年的3月为全市殡葬改革宣传月。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九条全社会应当支持殡葬改革,对殡葬管理单位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市人民政府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全社会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第二章火化管理第十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学研究、教学使用外,需就地实行火化。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土葬:(一)
4、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在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土葬改革区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实行火化。第十一条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市殡仪馆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运。公民在住所或者在单位死亡的,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在十二
5、小时内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使用遗体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遗体使用协议,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市殡仪馆办理运尸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后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公民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进行死亡登记,在十二小时内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死者亲属私自将遗体运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必须制止。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活动。第十三条遗体的接运、防腐、整容、存放、
6、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由市殡仪馆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场所和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第十四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市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市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手续的,除特殊情况外,市殡仪馆可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第十五条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审判机关核发的死亡证明或遗体处理通知单,市殡仪馆方可将遗体火化。对正常死
7、亡的居民,凭死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生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卫生站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市殡仪馆可将遗体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经公安、审判机关允许火化的,由公安、审判机关通知家属,殡葬服务单位应及时火化。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办理的,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火化遗体。无人认领遗体,医疗机构或者死亡地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必须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必要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出具鉴定书,并将遗体移交市殡仪馆火化。若有关部门需存尸待查,存尸费由承办部门承担。遗体火化后,市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第十六条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或因特殊原因(死者生前所
8、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的)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须经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和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需用殡葬专用车。第十七条全市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领取待遇人员)、火葬区内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丧属无火化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八条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九条土葬区内不得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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