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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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市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19年4月16日,施行于2019年6月1日。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地名管理,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需对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本次评估,对办法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为今后修订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本次评估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并按照科学、规范的
2、评估标准进行。为了做好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评估组织本次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小组组长为单位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为单位相关科室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律师等。本次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由其撰写评估报告。市司法局对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二、评估目的(一)全面了解办法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有效,是否适应当前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需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冲突。(二)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听取相关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对办法的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
3、研究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评估办法的操作性、实施效果等。(三)在评估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参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通过评估办法实施效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办法的建议;通过评估总结有益的、系统性的、可复制的立法经验,为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健全立法制度提供建议。三、评估内容评估工作主要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为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总体质量。包括办法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章相衔接,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办法有关机构
4、职责及行政行为等事项进行评估。(二)实施绩效。包括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如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措施制定情况)、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如行政审批、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实施过程遭遇的实际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实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的情况。(三)立法盲点。包括办法实施以来,是否存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空白,是否需要做相应的补充规定。(四)立法技术。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准确,条文表述及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合理,立法用语是否准确、规范等。(五)立法建议。包括办法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废止,同时总结规章制定和实施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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