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再次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再次征.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中心)、经营性安
2、葬(放)设施、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依法依规登记成立的其他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协调、指导全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会同财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列入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使用自治
3、区财政厅统一监(E1?)制的财政票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原则上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市场竞争条件等,实行分类定价管理。第七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推进丧葬习俗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资源,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第二章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I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费是指将遗体从委托人指定地点接运到遗体存放地点(或火化地点)的相关费用,包
4、括抬尸和消毒费用。(二)遗体存放费。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冷藏遗体存放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冷藏存放3日进行核定。(S)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寄存3年进行核定。第九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要求核定基准价。盟市、旗县根据财政补贴情况,综合考虑丧葬户需求、承受能力、服务内容及质量、运输里程等因素核定单项收费标准。第三章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第十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供群众自愿选择的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遗体整容、遗体防腐
5、、礼仪服务等其他服务。第十一条殡葬延伸服务中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礼仪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进行销售。第四章公墓价格及维护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安放)的公共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第十四条公墓墓穴价格由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维护管理费构成。第十五条城(乡)镇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遵循公平、
6、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制定。经营性公墓中节地生态安葬区配建比例应当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墓穴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墓穴价格应当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制定。第十七条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20年为一个周期。第十八条公墓经营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可收取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核定。公墓维护管理费原则上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第五章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惠民政策第十九条殡葬基本服务对以下群体实行免费政策:(1)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
7、期抚恤金或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2)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人员),鼓励有条件地区将减免对象扩大到辖区内所有居民,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第二十条“免费对象”群体可享有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遗体接运专用尸袋(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3) 3日内普通冷藏遗体存放费;(4) 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5)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一次性普通纸棺(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7)价值2
8、00元以内的骨灰盒;(8)3年内骨灰寄存费。减免标准按照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第二十一条属于“免费对象”群体且采取绿色生态节地葬法安葬骨灰的,在免除以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每具减免一定额度的安葬费用。第二十二条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第六章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
9、二十四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第七章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殡葬基本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延伸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第二十七条
10、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节地环保、生态文明殡葬的宣传,强化殡葬服务行风建设,指导督导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快建立保障全面、收费合法、服务优质的殡葬服务体系。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落实惠民殡葬收费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失信惩戒机制,将殡葬服务经营单位
11、不执行有关价格政策以及扰乱价格秩序行为的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麒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2013年我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12、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指导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动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自治区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定价形式进行了调整。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二、修订基本思路坚持保基本,把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绿色发展方向,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树立殡葬新风尚。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进一步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
13、样化殡葬服务需求。三、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市场竞争条件,实行分类定价管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正常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要求核定基准价。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其中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礼仪服务及殡葬用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公墓的分类和定价形式。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原则核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制定。三是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明确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惠民政策,确定免费群体和免费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将减免对象扩大到辖区内所有居民,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四是新增建立价格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失信惩戒机制,将殡葬经营单位不执行有关价格政策以及扰乱价格秩序行为的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