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建设和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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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梅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区环罚字2016013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负责人:张会清详细地址: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6年9月6日22时30分至23时58分对你公司承建的梅州市江南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二期)上坪安置区(北区南地块)工地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连续施工作业,该夜间连续施工行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以上事实,有梅州市梅江区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我局于201
2、6年9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6年10月31日案件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对此次环境违法认识深刻,态度诚恳,并对以后的夜间施工噪声严格控制,效果较好。据此,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减轻处罚,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22日梅州市梅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区环罚告字2016012号)、2016年9月28日的梅州市梅江区环境
3、保护局文书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名: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账号:44001728136050614913开户行:建行梅州仲元支行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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