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职工产子后臂丛神经损伤向自家医院索赔150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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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职工产子后臂丛神经损伤,向“自家”医院索赔150万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孕妇王女士系镇卫生院护士,因“停经40+3周,规律腹痛30分钟”入住镇卫生院。入院产科检查宫高36Cnb估计胎儿大小4100g,宫颈长度1cm,宫颈扩张2cm,骨盆外测量:24-28-19-9cmo彩超示:单胎、头位、晚孕、羊水4.3Cnb胎盘功能II+级。诊断:G2P1孕40+3周1oA待产。2小时后宫口开全,医院为其行会阴侧切术,胎头娩出后出现肩难产。新生儿娩出后体重4500g,APgar评分1分钟8分、5分钟10分。产后诊断:G2P2孕40+3周1OA巨大儿、臂丛神经损伤。两
2、个月后,新生儿刘某因“发现右上肢活动隙碍2月余”入住市儿童医院,该院给予神经肌肉、神经功能重建、针灸按摩、鼠神经生长因子穴位注射等康复治疗。之后3年内,刘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进行“右臂丛神经锁骨上探查修复+上臂槎神经松解”、“右臂丛神经锁骨上探查修复+上臂槎神经松解”、“游离背阔肌移植术+臂丛神经松解术”等治疗。患方认为新生儿刘某的伤害是镇卫生院的过错所造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镇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法院审理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产前估计胎儿体重4100g,患儿生后体重4500g,医方超声检查过于简单,产前对新生儿体重估计不足,分娩方式选择不当。(2)医方对
3、巨大儿经阴道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意外未做预案,也未向患方进行详细的告知。(3)分娩过程中,肩难产发生时,接山荚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中路136生医护人员为执业助理师,资质不足。患儿刘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患儿目前构成六级伤残等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镇卫生院应当对患儿刘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镇卫生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0余万元。镇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产妇本身是一名护士,并且还在本医院工作,其知道自己的单位级别和条件及设施比不上上级医院那么完善,而且其明知是巨大儿还坚持在单位分娩,因此,导致的后果患方是有责任的。医务
4、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患方辩称,若按照医院的逻辑,本单位的职工因“知道自己单位的级别和条件及设施比不上上级医院”就不应当在这个级别的医院来就诊,那么为何还要在该院中设立妇产科这一部门,难道只是为了接诊那些不知情的、非本院职工的患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肩难产是指胎头娩出后,胎儿肩膀卡在骨盆出口处,不能娩出的情况。肩难产是分娩时突然发生的产科急症,一旦发生如果贻误时机或处理不当,对孕妇和胎儿都会造成严重危害。肩难产的病因有很多,比如:孕妇有妊娠期糖尿病史、高龄、多胎、多产、肥胖、扁平骨盆或者狭窄骨盆等情况;胎儿体重偏大、体型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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