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结构安全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3〕2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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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结构安全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3221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
2、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五条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自建房屋有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O第六条申
3、请人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七条申请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如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购房合同,是基于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第八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
4、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九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重大、复杂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项目的实质
5、内容需进行现场核实的,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颁发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同时发放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签发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变更批准项目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
6、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房屋结构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进行巡查,并接受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发现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告知、劝止、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装修施工
7、前,将申请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严格履行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行为的安全告知义务。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单位签章的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十七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行政批准事宜相关资料的归集、建档工作,并接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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