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绿色发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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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和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鼓励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按照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建设。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产业支撑、全领域推动。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建筑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建筑绿
2、色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将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管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筑能源供应、供热监督管理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
3、农村、民政、统计、金融监管、税务、政务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建筑绿色发展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建筑绿色发展的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筑绿色发展相应责任。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绿色运行维护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主体责任,建筑运行管理单位、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资源能源供应单位依法承担建筑绿色发展相应责任。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绿色低碳意识,培养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筑绿色发展宣传,普及
4、建筑绿色发展知识,营造建筑绿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第八条本市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修订和实施建筑绿色发展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建筑绿色发展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第九条本市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绿色发展规划中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5、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十一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超低能耗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等内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中规划许可证件注明的内容开展建筑活动。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超高层建筑、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不
6、低于A级;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厂房和仓库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幼儿园及中小学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楼应当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全市或者分区域、分建筑类型的建筑绿色发展更高目标和要求,报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本市推动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或者光热系统。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保证正常应用。供电单位应当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增强可再生能源消纳、上网能力。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
7、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工程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发展专篇,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发展专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绿色发展专篇纳入建筑设计总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并按绿色发展专篇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绿色发展专篇应当包括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与绿色建材应用
8、等绿色发展目标、节能减排效益、技术路径等相关内容,具体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将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节能审查内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工业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依职责将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项目审批和核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中对绿色发展专篇落实情况予以监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落实绿色发展专篇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竣工验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绿色发展专篇专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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