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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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药品流通市场活力,构建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推动广东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广东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开办以及新接受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确需在本省设立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以
2、依托总部集中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仓库地址变更、换证等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鼓励本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实现本规定要求。第三条拟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企业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办理结果。拟开展药品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委托方应当依法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委托方申请后,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办理结果。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GSP、本规定以及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质量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设置与药品
3、储存运输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储存运输、信息管理等部门,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有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第六条企业应当配置与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特性及药品储存运输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按要求开展相应的校准、验证,保证具备开展药品储存运输的能力和条件。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运输网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运
4、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药品温湿度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药品运输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防止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其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软件等应当与药品储存运输业务范围与规模相适应,满足药品质量管理、信息安全和全过程可追溯需要。第九条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受托方药品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查询,主动对接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
5、系统,报告药品流通情况。双方应当对储存运输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库存、出库、运输、中转、签收、退货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保证药品票、账、货、款一致,保证药品全过程可追溯,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委托方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质量全面负责。第十条委托储存运输药品前,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药品储存运输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现场审计,确定受托方建立并有效执行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管理制度,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十一条开展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委托药品范围和期限不得超出双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拟因解除委托关系等原
6、由变更仓库地址的,企业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的审计,审计中发现受托方存在严重影响药品质量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委托双方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方应当每年对受托方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储存运输业务现场质量审计,保证受托方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本规定要求,审计记录应留档备查。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将储存运输管理系统与委托方的管理系统有效衔接,根据委托方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指令进行储存运输作业,确保相关数据共享、同步传送,保证委托方能够实现对其委托药品的
7、收货、验收、入库、库存、出库、运输、中转、签收、退货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GSP的要求和委托合同协议约定,配合委托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受托方承担多方委托业务的,应当保证所有委托方的储存运输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互不干扰和混淆,保证药品信息能够全过程有效追溯。第十四条受托方承担多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应当对不同委托方药品严格按照货位或区位存放,标识明显,易于区分、不得混淆。第十五条企业可以整合内部全资子公司的药品储存运输资源,在企业内部采用多仓协同模式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委托业务双方应当签订多仓协同药品储存运输协议,协议至少包括多仓协同业务范围和期限、信息数据管理、票据
8、管理、记录管理、质量管理、责任约定、重大问题报告和年度质量审计等内容。企业应当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保证多仓协同药品全过程可追溯和质量安全。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企业,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变更。第十六条本省药品批发企业委托省外企业在当地开展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委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第十七条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大湾区以外的相对偏远地区设立仓库开展储存运输业务,制定符合本省均衡发展的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全省储存运输网点配置,提高相对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可及性,实现全省城乡区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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