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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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17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区农信社,各城市商业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落地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充分认识“带押过户”的意义“带押过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带押转让规定的有效手段,是支撑群众刚性需求、改善住房条件和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实现便民惠企的有益探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银保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不动产“带押
3、过户”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在全区的落地实施,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更好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二、积极拓展适用范围和合理确定办理模式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银保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自然资发(2023)29号文的有关要求,积极拓展“带押过户”的适用范围,在适用于已在全区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抵押且仅存一次有效抵押,并存在未结清按揭商业贷款个人不动产的基础上,推动由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由商业贷款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拓展、由个人不动产向企业不动产拓展,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登记主体及不动产类型全覆盖。同
4、时,要根据文件明确的“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抵押权变更模式”等“带押过户”模式,结合当地实际,在最大限度满足群众、企业需求,并确保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适宜的办理模式,并不断丰富发展。三、梳理明确“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原则上参照以下业务流程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并结合实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申请“带押过户”。买卖双方达成不动产买卖协议,约定同意“带押过户”内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后,向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1同行贷款模式(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同一银行,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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