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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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第三条选址评估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目标,以“场所间距离与综合评估相结合”为原则。第四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
2、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二)场所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三)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
3、、动物防疫硬件设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
4、共场所500米以上。第八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第九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1500米以
5、上。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动物防疫选址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进行选址距离综合评估。第十二条评估组专家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1人任组长,实行
6、组长负责制。评估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有条件的可成立专家库,每次评估前从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第十三条综合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组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综合评估申请表审核相关书面材料,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综合评估表到现场逐项评审,采取实地评估、场所负责人承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址距离综合评估。第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
7、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二)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三)承诺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兴办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密度。第十五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不足500米的,应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二)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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