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业务学习知识价格监管相关内容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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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业务学习知识价格监管相关内容问答1、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价格欺诈行为。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彳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是指经营者恶
2、意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招彳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比如消费者在超市买东西时,出门结算后发现一种或几种商品价格比货架上商品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高,或者在餐厅吃完饭后结算时单价与餐前提供菜单上的标价不一致,或者经营者使用另一个价高的菜单进行结算。(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是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七日内)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比如,经营者在一个虚构的销售过的价格基础上降价或打折,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或者还提高价格的行为等。(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行为。最常见的是经营者利用误导性的计量单位来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比如,某商品最小包装为一件1500克,而经营者标示的是500克的价格,故意不标计量单位或模糊标示,消费者结算后才发现一件是标示价格的3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什么是串通涨价行为?保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市场监管部门持
4、续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串通涨价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有口头上、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共同涨价的意思表示,最终达成一致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串通并达成一致,有别于反垄断法里讲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这里的串通主体不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向疫情防控区域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实体店和网络经营者。达成一致包括涨价到什么价位、统一固定一个价格或者统一设定一个最低价格对外销售等。在疫情防控期间串通达成一种商品或多种商品
5、价格都属于串通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购买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选择范围有限,经营者在小范围内、封闭的区域或线上购物平台等串通涨价,容易达成不法目的,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坚决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什么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了捏造及散布涨
6、价信息、囤积居奇、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均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但同时市场哄抬价格手段是多样的,立法者难以穷尽列举,因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了兜底条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借机搭售或变相抬价的违法行为如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涉疫用品价格。经营者在销售涉疫用品时为规避哄抬价格的法律规定,并未直接提高所销售的涉疫用品本身的价格,而是通过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涉疫用品的支出。例如商家在销售N95口罩时,强制消费者必须购买其并不需要的蛋白粉、维生素等高价保健用品,既变相提高了口罩价格,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观恶性较强。又如大幅提高配送
7、费用或其他费用。疫情期间,为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不见面”购物模式兴起,消费者购买涉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往往选择由商家(电商经营者)通过快递等方式配送。经营者为规避哄抬价格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提高所售商品本身的价格,而采取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的形式来变相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该行为本质上是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主观恶性较强。当然,疫情期间经营者确因人工等成本因素增加相应提高配送费用的,一般不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商品正常进销价差率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经营者是否大幅度提高价格、是否存在哄抬价格的重要量化标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
8、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中“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的认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期间,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上游供应商供货价格上涨,终端零售价格上涨金额超过其上游供货价格上涨金额的;2.所售商品属新进品规,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20%的。4、什么是囤积居奇行为?保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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