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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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我们在进行了体会的写作后,一定要专心检查,留意错别字,当我们在生活中积累了收获和感想后,不妨拿起笔写一篇心得体会吧,以下是我精心为您推举的对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对公司法的心得体会篇1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转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加者的不成熟,因而执行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气应该适当的削减,即人治的颜色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
2、自行当心”和“买者自行当心二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二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
3、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把握,由于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隐秘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由于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假如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
4、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详细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5、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转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
6、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头实施了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进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进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
7、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对公司法的心得体会篇2?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
8、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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