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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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办法,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油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
2、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和问题。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二级单位负责制。各单位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及时组织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的管理。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对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报告油田公司安全
3、环保部门,油田公司对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所属二级单位监控,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二级单位与油田公司共同监控。第八条部门工作职责:1、生产、工艺技术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协调工作,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3、规划计划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资
4、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全和环保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对油田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后评价。4、财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业务核算工作。5、地面建设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6、审计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审计。7、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8、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统计和评估,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台帐,督查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9、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分级第
5、九条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IOOO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第十一条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IOO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第十三条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以下事故(或事件)的隐患。1、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
6、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故隐患;2、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人及以上的事故隐患;3、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且无法恢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且无法恢复的事故隐患;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市级及以上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故隐患;5、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隐患;6、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5吨及以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20吨及以上的事故隐患。第十四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以下事故(或事件)的隐患。1、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的隐患;2、
7、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IOO人及以上的隐患;3、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的隐患;4、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隐患;5、造成I、H类放射源类丢失、被盗或失控的隐患;6、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1吨以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5吨及以上的隐患。第十五条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以下事故(或事件)的隐患。1、可能发生12人死亡,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的隐患;2、可能造成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隐患;3、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及以下、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7.5吨以上的隐患。第十六条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报告第十七条员工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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