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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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和谐水事秩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包括水事行政纠纷和水事民事纠纷,具体表现为:(一)自治区境内设区的市之间(以下称市)、县(市、区)(以下称县)之间或者乡(镇)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二)自治区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S)自治区境
2、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民事纠纷。第三条处理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纠纷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公平公正合理地协商解决。第四条处理水事纠纷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三)经批准的综合规划及水利等相关专项规划;(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六)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3、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取用水和建设涉水工程的有关文件;(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第五条在水事行政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事纠纷调处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及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工作;(二)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市之间、县之间或者乡(镇)之间的水事行政纠纷;(三)负责依法依规处理本部门作为一方主体涉及的水事行政、民事纠纷
4、;(四)负责依法依规处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民事纠纷;(五)负责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拟定行政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者监督执行;(六)负责组织建立水事情况通报制度、水事协商制度;(七)负责水事纠纷的登记、上报、备案;(A)负责为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水事行政纠纷提供参考意见;(九)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水事行政纠纷的处理或者协议的执行情况。第二章水事纠纷的预防第七条水事活动应当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矛盾突出地区、行政区
5、域边界地区的水法制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依法治水、团结治水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调度预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事矛盾突出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活动的监督,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水事纠纷。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水事情况通报制度、水事协商制度。对敏感区的边界河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边界水事协商制度,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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