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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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二、其他待遇标准(一)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
2、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三、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落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9号)同时废止。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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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人社局 关于 提高 本市 失业保险金 发放 标准 通知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