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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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十二、法定代表人七、机构章程科技类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
2、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八、党组织建设科技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要把党的建设
3、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要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九、决策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和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十、监督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4、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H一、行政负责人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十三、从业人员科技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科技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
5、%;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o科技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能力证明。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四、设立审批科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教育、科技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评议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业
6、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向教育、科技部门推送。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请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科技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十五、线上培训申办线上科技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线上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
7、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科技类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十三、从业人员科技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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