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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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的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政办2016)213号)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规划先行、设计引领原则,按照集约高效、宜居适住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和新建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第三条
2、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区即东至杨白沟、南至南环路、西至公园西路、北至*淮一级公路(S329省道)范围内的区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是指城镇居民使用通过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本办法所称村民个人住房,是指本村(社区)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上,个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根据*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倡导街坊整体更新改造,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块
3、规模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低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应与周边其他地块联合开发”的要求,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倡导“一街一景观,一村一模式”,达到整体改造、整体提升的目标。第六条需整体更新改造的地块或街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下,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设计指标,做出设计方案,经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如确实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进行零星插建式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政府出资收回出让土地。第七条对原单位划拨性质的住宅用地(家属院)的房屋,申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
4、,应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申报程序进行审批。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国有住宅用地申请建房的,应依据*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变更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申报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一)原有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二)原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个人申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符合以下要求:(-)同一地段内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协调统一,符合所在街道建筑物外立面风貌;不宜选择与周边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
5、的色彩。(二)用地性质为住宅(宅基地)的,个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三)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要求。第十条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建房:(-)土地已征收、正在征收的区域;(二)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区域;(三)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四)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五)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六)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七)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
6、洪排水设施的区域。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一)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三)违法占地未查处结案的;(四)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居委会(村委会)提供下列材料:1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2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 .土地使用证(宅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4 .属危房的,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5 .房屋施工图纸、外立面效果图或设计方案;6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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