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当溶栓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起诉医院索赔168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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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不当溶栓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起诉医院索赔168万I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刘女士(66岁)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于上午9时到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1级高危,医院对其实施了溶栓治疗后病情加重。于当日下午2时30分许被转往市医院治疗,市医院考虑患者病情诊治难度大,又将患者转往省医院。次日患者入住省医院,入院诊断为椎管内仲物(硬膜外血肿),治疗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C4-C7硬膜外血肿;急性不完全性四肢瘫,医嘱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出院当日即入住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一月余。半年后患者经省医院诊断为:1、颈椎椎管硬脊膜外血肿术后;2、颈段脊髓变性C6-7;3、双下肢瘫痪;4、神经源性膀胱。后
2、患者在中医医院处进行康复治疗,目前仍遗留相应神经功能障碍。患者认为中医医院不当溶栓,导致其病情加重。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患者不服并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为:1、急性脑梗塞诊断依据不充分;2、医方使用尿激酶溶栓治疗,没有用药指征;3、患者损害后果与医方不当溶栓有主要因果关系。本案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患者遂起诉要求中医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8万余元。法院审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刘女士目前遗留四肢瘫,大小便障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期、护理期计算至本次鉴定前一日为止、营养期10个月。临床经过15个月余,目前一般情况
3、趋于稳定,康复治疗的必要性不大,后续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医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经由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予以评价,且原、被告双方对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结合本案案情,中医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中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中医医院认为患者本身年龄偏高,治疗前已经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也是其残疾的重要原因之一,一审法院判定医方承担80%责任,过错责任划分不当,应调整为60%。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本案是由于医院诊断依据不足,导致不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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