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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医院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保证医院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等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医院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医院运营和业务管理的特点及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医院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措施和办法。第三条适用于全院。第二章权责划分第四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两级预算管理,一级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全院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会计人员和单位的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
2、实、完整,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五条财务科的部门职能是:(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和收入、支出、资产、货币管理以及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工作。(2)负责制定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等有关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规范财务工作程序和流程。(3)负责医院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薄,审核、归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单,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4)负责编制医院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及相关财务报表,并向医院决策层提供各项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提供外部所需的相关报表并做好记录。(5
3、)负责组织医院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组织下达预算,监督医院预算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医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析和考核各科室及职能管理部门预算完成情况。(6)负责医院财务结算,资金调度工作,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规定办理财务收支。凡是预算外、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7)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和管理,定期核对帐目,及时清理、结算各项应收、应付款项。(8)负责医院各项资金管理,合理地有计划地调度占用资金,同时确保资金安全。(9)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强化成本控制。(10)建立税务管理体系,防范财税风险,掌握国家税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合理申报,
4、依法纳税。(H)负责门、急诊与住院收费管理和核算工作,保证医院收费资金安全。(12)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总务科、资产中心、基建科等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13)负责审核签署医院预算、财务收支、成本费用、信贷、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协助医院申报国家相关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相关财务管理。(14)负责会计档案的归集、保管工作及票据的管理工作。(15)负责工会财产、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16)负责责审核上报职工工资等级的评定及调整,各种福利津贴的审
5、批工作,及时发放月工资及相关津贴等相关工作。(17)负责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8)负责审核合同财务条款并进行合同会签工作。第六条按照医院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科全面负责医院的财务工作,代表医院行使财务管理的职能。第三章账务处理程序管理第七条账务处理程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流程,是医院开展财务工作的基础与保证。第八条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确定。(1)会计科目设置在严格执行国家政府会计制度及补充和衔接规定的基础上,为满足医院管理需要可灵活设置明细科目,明细科目变更须在年终决算结束后进行。制单岗位要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科目。(2)会计核算方法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执行。第九条会计凭证
6、审核及传递程序。(1)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医院所有的现金支付和转账支付的原始单据,均须经出纳一审后,根据审核无误、签字完整的原始凭证制单,报相关领导签批,稽核岗位负责记账凭证的稽核,稽核后传递给出纳岗位方可付款。(2)钉钉线上审批的,按照审批流程相关领导签批完成后,打印纸质审批单,出纳符合纸质资料完整及真实性后方可付款。第十条会计账簿设置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要求和医院财务管理网络使用情况,总账会计岗位负责总账、明细账核对,往来账由往来会计岗位核对。会计报表除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种类、格式、时间编制外,为满足使用需要,可增加设置其他会计报表。第四章原始凭证管理第十一条原
7、始凭证是指医院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依据的一种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第十二条原始凭证的种类(1)自制原始凭证是本单位的部门或个人,在执行和完成某项业务时,由相关部门和个人填制的书面证明。主要有医疗收入报表、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工资表、绩效工资、劳务发放表、因工作需要向财务科预支现金时填制的“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自制外购结算凭证、收入凭证(统一由财政厅监制的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经济合同和协议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原始记录单据。(2)外来原始凭证是在医院各项业务发生时,由医院经办人员从外单位或个人处所取得
8、的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各种购货发票、运输发票、住宿发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外单位自制或行业范围内统一使用的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外来款收据等。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保管是医院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内容。(7)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数量、单价和金额。(8)原始凭证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对原始记录的格式要求(1)单据式记录单。它是每笔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时填制的实时记录。如
9、各种收款收据、验收单、领用单、调拨单、调价单、各种支出凭证等。(2)收支凭证应有明确表明经济活动的项目名称或内容摘要、大小写金额、发生日期、收款人或领款人、审核人或审批人等内容。(3)验收单须具备仓库名称、库存物品的类别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供货单位、采购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库房会计等内容。(4)领用单应有领用科室、领用日期、物品名称、用途、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领用人、审批人等内容。(5)汇总表式记录单。它是按一定时期(日、旬、月等)或一定类别填写的记录表。如收入日报表、收入朋艮表、材料汇总表、物资盘点表、劳动工资报表等。这些表格需具备日期区间或票据号码区间、具体内容
10、、金额、填报人、编制日期、复核人、补充说明等内容。(6)台账式记录单。它是把相关的内容记录在一张卡片、表格或册子上。如固定资产卡片、设备各种情况记录卡、抄表记录表、维修记录、考勤表等。必须具备:具体内容、日期、填报人及详细情况的说明,以备查考。第十五条原始记录的审核(1)原始记录应有记录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审核并签字。审核人需要符合医院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制度的规定。(2)审核人员对其负责审核的各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错误,应返回该记录的填制人进行改正或重制;对发现的重大或恶意差错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由上级主管按其性质及造成损失的程度对原始记录
11、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对审核通过的单据应在单据上签名。(3)对审核通过的单据,由填制人和审核人对其真实性、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共同负责。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填制人是业务的经办人员,主要有出纳、收费员、仓库保管员及库房会计、各行管后勤相关业务经办人等。填制人填制原始记录时须遵循以下要求:(1)原始记录人时应按原始记录格式的各项内容逐一如实填写,不能遗漏,并签名以示负责。电子化生成的单据,操作人员负有审核责任,需要系统签名(或签章),以示负责。(2)原始记录录入应对各项业务发生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工作。(3)原始记录人对所有记录的数据必须如实反映,计算准确,不弄虚作假。(4)对有些原始记录需连续进行记录的,应
12、按要求办理。第十七条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1)原始记录由经办人员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的传递程序报送、对需要汇总报送的原始记录,有关部门人员需将平时汇集的原始记录定期汇总后报出。(2)具体的原始记录传递程序由医院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做出规定。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填报和审核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3)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
13、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入出库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职工出差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
14、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十九条原始凭证的保管(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和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2)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存款证明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的原始凭证,应随原始凭证一起装订。如果需要单独登记保管,应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3)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科科长批准,可以由保管人复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若确需借阅,需要经
15、过主管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进行登记后借阅,对外借阅的凭证需要由财务人员携带。(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开出单位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科科长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第二十条记账凭证是由财务科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并载明业务发生后应记入的有账户名称、借贷方向和金额的书面证明,它是登记账簿的基本依据。本院采用计算机统一格式的记账凭证。(1)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记账凭证的单位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明细科目)的名称。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财务主管、记账、复核、出纳、制单等的签章。(2)填制记账凭证注意事项摘要栏应以简练的文字,高度概括说明所附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便于审核、检查和查询。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不得重号、漏号。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而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原始凭证在外单位保存的,应取得该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可采用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的文号。结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