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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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新型防护设备)性质和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实施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兼顾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所用的新型防护
2、设备质量监督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质量监督定义、程序与方法、法律责任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和安装资格认定证书中经营范围含新型防护设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在资格认定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新型防护设备的销售和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和安装资格认定证书中经营范围不含新型防护设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不得从事新型防护设备的销售和安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型防护设备指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设备等。第
3、六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开展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本办法中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以下合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执行与新型防护设备设置、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
4、;(三)抽查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与新型防护设备设置、施工相关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四)组织或者参与新型防护设备设置、施工相关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存在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新型防护设备监督抽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人防新型防护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情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整改合格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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