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质量保证&承诺&违约责任协议指导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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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协议Xxx年版本供方:地址:法定代理人:授权代表:需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地点:本协议由需方:和供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供方向需方所提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并能使双方在质量要求方面达成共识,经双方协商制订本协议。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1.0定义1.1 质量指标:产品进货抽样检验批合格率(1AR)二(抽样合格批/抽样检验批)*100%;使用中百万分之不良率(FDPPM)二(使用中的来料不合格品数/使用数)*1000000o1.2 交货批:某种规格物料,按实际交货批次计算(一个合同号若按几次供货,则计为几个交货批
2、)。1.3 批不合格:某种规格物料,交货批产品质量不符合需方的质量要求,则判为批不合格。1.4 批量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某一生产任务令(生产批次)出现了质量问题,失效数量大于或等于IoPCs;或对于质量风险物料,造成半成品、成品返工数量大于或等于IOPCSo1.5 重大质量问题:未达到批量问题、或者其它需方认可的较大质量问题。1.6 一般性质量问题:对于非标物料,在使用过程中某一生产任务令(生产批次)出现了质量问题,失效数量介于3-9pcs;对于标准电子物料,失效率大于50PPM,小于IOPCSo1.7 产品的一致性:指同一批和不同批次产品在原材料品牌、材质、外观、尺寸、工艺、性能和可靠性方
3、面与认定的样品的一致性。1.8 缺陷分级:轻微缺陷:单位产品性能或其它指标,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存在瑕疵,该类缺陷称为轻微缺陷。严重缺陷:单位产品性能或其它指标不能达到预期的效用;或者产品使用性下降,但不致于引起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者外观上明显不良,或易导致使用者机械性受伤,该类缺陷称为严重缺陷。致命缺陷:给使用或维修带来危险,或者违背相关法规,该类缺陷称为致命缺陷。1.9 缺陷判定标准:原则上以满足需方的客户要求为准,通常以需方的设计图纸、器件规格书为准,但不仅限于此。当规格书中某些要求低于该行业的标准时,应以行业标准为准(包括可靠性项目)。2.0产品质量标准:当需方要求低于行
4、业或国家标准时,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为准;当需方标准高于行业或国家标准时,以需方标准为准。当因特殊原因,供方产品无法达到行业或国家标准要求,供方需在技术规格书中特别备注,并与需方说明,得到需方的认可后,以双方约定为准。1.1 质量事故包括但不仅限于:A)当来料检验不合格造成停产、转产、成品未按时出货。B)来料投入使用时发现质量问题影响需方正常生产经营。C)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遭到客户投诉。D)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遭到客户退货。E)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遭到客户召回产品、罚款或索赔。F)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到需方的形象或美誉度。G)其他因来料质量问题对需方靠成不良影响、损失或导致需方增加成本、费用的情形。2.
5、O质量保证2.1 供方应建立和向需方提交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专项质量计划,确保有计划地提升质量保证和供货能力。供方需拟定新供应商引入评估流程、新物料验证项目和方法、正常来料检验规范等相关作业文件,特别需对新引入的新品牌、新供应商进行严格评估,对新物料进行充分的可靠性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确保其满足要求,并向需方提供书面的试验和评价结果;对新引入的品牌,供方需提供样品给需方进行确认;物料正常供货时供方必须对每批物料做相关可靠性试验,确保物料品质,视需方要求提供相应批次的可靠性试验记录。2.2 针对需方新产品,供方应建立起对规格书加工要求和产品打样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点和风险点进行识别、反馈
6、和处理机制,并确保在小批量试产前将存在的问题点和风险点消除,以保证供货产品质量。对于应用于通讯产品上的规格:新产品首次生产,供方可以没有成套的书面作业文件,但需输出简易的书面的作业流程,并注明各工序需特别管控内容和注意事项等;在第二次生产时供方必须输出成套的书面作业文件。对于一些重要或风险较高的产品,供方需事先做好成套的书面作业文件,并经需方审核合格后才允许生产。对于应用于汽车产品上的规格:供应商在启动样品生产时就应开始启动PPAP资料,在样品通过认证且PPAP报告也通过需方确认通过后才能启动生产,生产时供方需严格按PPAP中的质量控制计划实施。2.3 为了提高批合格率,供方应制定并实施逐级内
7、控标准,严格执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或库存复查程序,以确保交货质量,必要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进行100%最终检验;同时供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改进机制,杜绝质量问题的重复出现,不断提高来料质量直至达到需方的要求。2.4 需方将每年对供方进行至少一次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稽核,必要时需方可增加稽核的频度,供方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汽车产品物料,需方将会在供方开始生产时对生产过程进行首次质量稽核,后续需方视需要可不定期对供方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稽核,供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对需方提供的问题点和质量风险进行改进。2.5 供方根据需方书面认可的样品(外观、尺寸、工艺、材料、可靠性和供应商)批量供应产品,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
8、得变更。如果供方需要变更产品,供方必须提前以PCN形式报备给需方(必要时应需方要求应送样给需方确认),必须获得需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变更;如果涉及停产事项,供方更须提前将书面EO1发给需方。否则,由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具体按供应商PCN操作规范执行。对于特殊性生产工艺,供方必须经需方品质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特殊性生产工艺的范围和内容可按国家标准、行业习惯确定或由双方另行约定。需方可定期要求供方协助排查器件EO1和PCN信息,供方需无条件配合完成,若因供方不配合排查造成需方未能全面获取相应的EO1和PCN信息,影响需方正常生产和交付的,由此给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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