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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职业道德守则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Q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四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
2、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第五条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XXXX事务所或分所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
3、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评价事务所或分所的执业能力。应对事务所或分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事务所或分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评价事务所或分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事务所或分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第六条在接受客户关系前,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调查客户的诚信。XXXX事务所
4、或分所应当评价因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事务所或分所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第七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在调查客户诚信的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问题,而不能采取防范措施将客户存在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第八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第九条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
5、任能力,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评价其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A)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七)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第十条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
6、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事务所或分所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第十一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第十二条独立性原则要求事务所或分所应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客观公正地提出结论,并且从外界看来没有偏见、无利益冲突、不受他人的不当影响。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为了达到保持独立性的要求,XXXX事务所或分所及其人员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一一审计
7、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一一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规定。第十三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选派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笫十四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技术与质控部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门(或主管人员)对XXXX事务所或分所所有受独立性要求
8、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事部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第十七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通过评价项目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来判断项目收费的合理性Q并在必要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消除收费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第十八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在承接业务时,如
9、果收费报价过低,或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可能导致难以按照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时,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第三章业务保持第十九条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XXXX事务所或分所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第二十条连续审计时,XXXX事务所或分所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XXXX事务所或分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
10、务保持评价表。第四章业务批准或解除第二十一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不得承接事务所或分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事务所或分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XXXX事务所或分所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办公会或主任会计师批准。金融企业相关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
11、性的公司鉴证业务;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极不匹配的鉴证业务;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第二十三条业务承接后,XXXX事务所或分所可根据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第二十四条如果XXXX事务所或分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项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事务所或分所拒绝该项业务,事务所或分所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办公会或主任会计师批准。第二十五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XXXX事务所或分所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
12、的规定,要求事务所或分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第五章业务执行第二十六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二十七条XXXX事务所或分所可以每年根据委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高低、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主任会计师核准。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第二十九条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X
13、XXX事务所或分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守则、执业准则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业务的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为既有利于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事务所整体实力,又有利于调动分所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事务所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三十二条下列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应由事务所统一组织实施。证券相关业务。对金融机构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委托方要求以事
14、务所名义执行的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以分所名义执行的相关业务。值)业务报告需直接报送给铁道部、财政部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业务。(七)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其他相关业务。第三十三条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业务外,下列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可授权分所自行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投资设立的铁路多元集团企业及其子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投资或管理的资产总额不超过70亿元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其他非铁路单位。第三十四条符合约定条件的分所,可追加授权其从事下列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业务除外)。铁路
15、运输企业投资或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70亿元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在5亿元以下的其他非铁路单位。第三十五条对于下列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XXXX事务所或分所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办公会或主任会计师批准,并由事务所委派质量控制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有效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切实防范执业风险。金融企业相关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极不匹配的鉴证业务。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六条事务所、分所均可从事非上市公司委托的非鉴证服务业务;但为树立事务所职业形象,XXXX事务所或分所承接的铁路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咨询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原则上由事务所统一组织实施。第七章业务报备第三十七条事务所及分所应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进行业务信息报备。第三十八条事务所各分所应当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分所须及时将承接业务情况上报事务所;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所承办业务(季度、年度)情况表上报事务所备查。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