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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管理的范围、职责及相关的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和使用动火的各部门。2 职责2.1 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2. 2第一负责人:各动火使用部门的负责人。2.3保卫部:保卫部是本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2.4成员:各部门主管、安全员、保卫部保安是公司动火制度的具体执行者。3管理内容和活动3.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3.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3. 2.1距易燃、易爆厂房不应小于20米。3. 2.2室内固定动火
2、区应通风良好、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3. 2.3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其他固定动火区内。4. 2.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两个以上消防器材。5. 2.5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与安全操作说明,由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管理。3.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的长期作业(如:酒精对导体加热除湿、对设备烘烤维修、电炉、酒精炉等),均须办“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酒精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3.4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证一律由各部门安全员审批,用火时要将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动火
3、证格式内容内附页,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制作)3.5在禁火区内短期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但周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均视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3.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6.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3.6.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6.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3.6.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3.6.
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3.6.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3.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3.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3.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3.9.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
5、注意事项。如不具备动火条件签发动火证,处罚动火项目负责人200元。3.9.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或悬挂在动火区附近,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没办理动火证在禁火区用火、或不具备动火条件动火,处罚责任人200元。3.9.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通知停止作业,第一时间联系动火项目负责人采取措
6、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否则擅自离开现场、出现异常没及时采取措施或没能彻底消除残火,处罚责任人200元。3.9.4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否则处罚班组长200元。3.9.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否则不具备动火条件,批准签发动火证处罚审批人200元。3.10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7、3.10.1 10.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安全员复查后,终审批准。3.10.2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负责人复查后,终审批准。3.10.3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3.11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3.11.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3.11.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3.11.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3.11.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3.11.5 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3.11.6 吸烟必须在指定吸烟区吸烟,吸烟区应具备防火措施,禁止在禁火区吸烟。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记录申请单位申请日期使用人工作内容负责人审批单位安全生产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记录申请单位申请日期使用人工作内容负责人审批单位安全生产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记录申请单位申请日期使用人工作内容负责人审批单位安全生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