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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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地区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境外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档案,是指地区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
2、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制订实施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三)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开展工作交流与合作。第六条股份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明确本单
3、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二)负责监督和考核本专业所属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研究分析本专业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第八条地区公司是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和股份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制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或明确相关要求。(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地区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三)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必要的资源和投入。第九条地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数据的填写和报送,对数
4、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也是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建立、管理并维护HSE信息系统中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模块;(二)负责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数据收集、汇总,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第三章档案内容和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档案基本概况(附件1);(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附件2);(三)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附件3);(四)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附件4);(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附件5);(六)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附件6);(七)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7);(八)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原则上由地区公司及其二级单位两级创建和保管,地区公司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三条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鼓励档案电子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存的部分,两种形式的档案内容应一致。第十四条地区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HSE信息系统上报上年度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完成本企业全部档案归档工作。第十五条地区公司应依据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求,创建或保管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职业卫生档案。第十六条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永久两种(附件8b凡是反映职业卫生管理一般性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查考利用
6、价值的档案列为10年保管档案。凡是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入永久保管档案。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企业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归档,并做好收发、变更等登记工作。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和擅自翻印。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职业卫生档案交接手续。第十九条地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纸质职业卫生档案,存放区域要坚固、安全。确保防盗、防火和防虫等,并有应急措施。电子职业卫生档案依托HSE信息系统存放。HSE信息系统应实现档案各级填报、逐级汇总等功能;采用集中部
7、署架构,建立物理分离的生产环境和备份环境,数据实时同步;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应满足股份公司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第二十条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需要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企业要如实提供。第二十一条员工离开企业时,若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二条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企业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派遣和返回时应保持完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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