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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
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隙碍社会服务第五章监督保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条件。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
3、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的差距。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4、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的意见。第九条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健全无隙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结果采信应用。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无障碍技术、
5、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第十一条国家开展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国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十三条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
6、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第十四条国家将无隙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第
7、十六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图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合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隙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
8、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隙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隙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
9、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第二十二条居住区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未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隙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第二十四条新建
10、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条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11、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优先使用无隙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第二十七条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隙碍出租汽车。第二十八条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
12、人之间约定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同步采取语音、文字、手语等无障碍方式。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
13、幕,每天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具备可供选择的字幕等无障碍功能。国家鼓励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电子、大字、盲文等版本,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阅读。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以及服务。国家
14、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第三十四条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技术和产品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银行、医院、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等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第三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创造条件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区域,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阅读需求。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食
15、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第三十八条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隙碍设备和辅助器具,公示无隙碍设施信息,提供无障碍服务。第四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选民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为视力障碍选民提供盲文、大字或者电子选票。第四十一条行政服务、社区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第四十二条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诉讼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隙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隙碍服务。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设置无障碍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