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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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8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rr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入总结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经验,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rr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1TS)规则适用指
2、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rr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3)1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12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3、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审核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4、)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审核、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规定。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条本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出具的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业务参与机构第四条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
5、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条件。拟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且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制人控制。除特别规定外,本指引所称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第五条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条件,且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为同一主体。第六条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二)享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争议;(三)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最近3年(未
6、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下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者限制融资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回收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八条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管理人聘请
7、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遵循最少必需原则,精简产品结构,降低运营成本。相关专业机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条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与基金管理人聘请相同的专业机构。原始权益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依法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第十条管理人应当核查并披露业务参与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潜在利益冲突,并设置合理充分的风险防控措施。第二节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一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原则上应当依照规定完成相应权属登记。(二)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转让、抵押、质押的情形,主管机关或者相关权利方同意转让的除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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