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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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我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3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3)1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评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2、的选址审核、评估。第四条坚持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病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审查场所建设前选址审核、评估。符合本办法选址距离规定的,无需组织选址评估。动物饲养场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应对申请场所实施选址距离确认评估。评估内容分为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必要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不予评估。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进行审核,不进行选址评估。其中,开办动物屠宰加附件2工场所要符合全省行业发展规划,方可进行防疫条件审查;开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要符合全省建设规划,方可
3、进行防疫条件审查。第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评估工作,仅限于评估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对于有两项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或一项低于规定距离60%的,不予评估。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集贸市场之间距离,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执行。第六条动物饲养场评估重点内容:(一)在畜禽禁养区或限养区之外;(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当地政府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三)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等实现有效
4、的物理隔离;(四)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五)开办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密度。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在选址时,涉及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的,应当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第八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3名以上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相关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选址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管理等方面专家。第九条专家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采取实
5、地评估、场所负责人承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址评估工作。第十条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选址评估表,专家组综合选址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同意设立综合选址评估分值达不到80分的,视为评估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同意设立工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负责人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应确保所承诺事项符合要求并如期完成。否则,不予承认该选址评估打分表的评估结果。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意见,并作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有关场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防护、制度建立等其他具体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3
6、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规定执行。附件2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3)13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一、动物饲养场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IOOo米
7、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其中:种畜禽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IOoO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距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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