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卫生健康执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规则,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第三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湖北省卫生健康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2、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作为全省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本规则与指导标准配套实施,全省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统一遵守本规则和指导标准。第四条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除法定减轻处罚情形外,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权限;(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程序合法正当;(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3、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同一办案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指导标准对于违法情形有具体裁量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确定轻微、一般、严重等相应的违法类型,确定相应阶次的裁量基准范围,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等规定,确定具体处罚内容。指导标准中未规定的违法情形,法律规范有自由裁量空间的,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定轻微、一般、严重等违法类型,再确定相应阶次的裁量基准范围。同时具有3个及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最
4、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3个及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
5、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关于轻微违法或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发的相关制度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6、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据实提供有关证据,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三)当事人属于盲、聋、哑等残障人士或年满七十周岁的;(四)涉案产品尚未经营、销售、使用的;(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六)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较轻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二)扰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安全隐患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
7、措施的。(四)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A)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违法所得较多、危害后果较重的;(九)伪造、损毁、销毁、转移、藏匿违法行为证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的;(十)恐吓或打击报复执法人员、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十一)拒不配合案件调查或妨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第H一条本规则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情形,指导标准已将其作为处罚裁量情形予以规定的,不得重复适用。第十二条行政处罚的合法裁量,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8、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第十三条对于指导标准中未涉及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裁量,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数额:(一)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以A表示),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
9、%幅度内确定【轻微档次:罚款WAX30%;对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至70%幅度之间确定【一般档次:AX30%罚款A70%;对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70%以上确定【严重档次:AX70%罚款WA】o(二)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以A表示)与最低罚款额(以B表示)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轻微违法行为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轻微档次:BW罚款W(A-B)30%+B;一般违法行为按差额的30%至70%之间确定【一般档次:(A-B)X30%+B罚款W(A-B)70%B;严重违法行为按差额的70%以上确定【严重档次:(A-B)X70%+B罚款WA】o(三)罚款为
10、一定数额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以A表示)与最低罚款倍数(以B表示)的倍数差计算确定具体适用的倍数。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轻微档次:BW罚款倍数W(A-B)30%+B;对一般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至70%幅度之间确定【一般档次:(A-B)X30%+B罚款倍数W(A-B)70%B;对严重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70%以上确定【严重档次:(A-B)X70%+B罚款倍数WA】o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条第(一)(二)项,罚款数值非整数的,以元为计算单位,按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本条第(三)项,罚款倍数的数值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上述含本数,
11、不含本数)第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五条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了两个及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的,且分别违反了不同的卫生法律规范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同一当事人违反同一法条所涵盖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原则上不得突破该法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上限。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
12、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法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过错,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涉嫌犯罪的,报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对于违法事实已经查清,不是必须立即移送的案件,可先行实施行政处罚,再办理移送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二)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13、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涉嫌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的。(四)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或者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涉嫌构成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六)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七)未取得
14、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八)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涉嫌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九)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十)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涉嫌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十一)依法应当立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九条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卫生健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销案。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书面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
15、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之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事实依据。当事人确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二条案件合议时,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说明,合议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集体做出合议建议。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加重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明确重大或者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