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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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监管等工作。第三条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
2、负责组织协调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开展多部门信用协作监管;(二)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工作;(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企业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系统,实施差异化、精细化、智慧化信用监管,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企业信用监管分析报告制度;(四)推行信用承诺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加大对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失信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五)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
3、工作。第五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定职责,负责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收集、建档、录入、报送等工作;(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组织开展信用公开、修复、监管、承诺、宣传等工作;(S)发布本地区年度知识产权企业信用监管分析报告;(四)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二)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S)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四)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
4、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等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五)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申请以及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申请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以上所列一、二、四、五条的失信行为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办理。第七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
5、信名单:(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信力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编制失信主体管理清单并予以公开。根据清单依职责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S)对财政性资金项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申请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核;(四)取消知识产权评优评先、示
6、范和优势企业、专利奖等申报资格;(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实施联合惩戒;(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七)依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九条信用公开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相关单位通报,并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同步公开。对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管理措施期为1年,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主体管理措施期为3年,失信行为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被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
7、应按程序解除相应管理措施。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或更短期限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信用修复失信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的;(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的;(S)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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