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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镇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各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XX镇辖区内由政府投资、集体资金或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等的项目。范围包括:各类房建和装饰装修、市政、公路、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各建设领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镇级工程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6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预算价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60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施工招标,村级5万以下需要进行议标确定中
2、标单位。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分为招标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第四条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组成,各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五条镇直各部门、各单位是小额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主体,镇纪委对建设工作予以监督管理。第六条根据建设工程需要,镇政府及时召开专题或联席工程会议,审查或研讨相关事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按规定实施或上报。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第七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招标程序,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县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
3、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八条小额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确定中标人方式包括:组织成立镇招标代理库,由代理完成确定中标人及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程序,从代理库以抽取的方式抽取确定第三方代理,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挂XX网接收报名,组织、主持有关招标工作),开标方法以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采取资格后审办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废标再次开启)。第十条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4、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招标答疑。招标人可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最高投标限价结合现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S)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
5、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O第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6、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第二十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第
7、二十二条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一)投标价格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S)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第二十三条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
8、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一四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等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召开开标会议,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单位参加。开标会议要在固定场所进行,镇纪检部门、相关部门到现场监督,村级招标还要邀请村民代表或职工代表参与监督。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六条评标委
9、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三天。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10、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o第三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镇招标领导小组备案,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名单;(S)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四)开标、评标、定标报告;(五)中标公示;(六)中标通知书;(七)合同。第三十一条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小型项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列入小额建设工程或者以其他
11、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其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到镇纪委说明情况,并视责任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三十二条根据XX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镇村镇及村级国有或集体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三条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1、因建设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引起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2、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3、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技术要求,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4、依法应当变
12、更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昔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4、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5、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6、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7、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
13、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9、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出具工程变更意见书,同时填报XX镇工程变更(备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镇政府。第三十六条工程变更申报:1、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负责向镇政府提交工程变更申请。2、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工程变更申请须由建设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时签字确认。第三十七条工程变更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工程变更请示(含项目基本情况
14、、工程变更情况及变更建议);2、工程变更(备案)审批表;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无施工图纸的除外);4、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预算。第三十八条变更审批该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必须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含10%),镇政府在收到XX镇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与批复。建设单位在取得书面审批意见后,三日内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凭工程变更通知书进行施工。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工程后,填写完整XX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准备好该表中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报请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请镇
15、政府,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综合验收,对照决算逐别记录验收内容,并给出综合评定结果。第五章工程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分管负责人、镇人大、纪委、财政所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不合理的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及时提出建议。对于涉及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安全的相关事宜,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工程项目相关会议制度,及时讨论解决项目实施中碰到的问题。第四十一条对于工程实施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监管不力的情形,严格问责。第四十二条对于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质保期满需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办理质保金退还。质保期内,实质性持续维修的,质保期满也不予退还质保金,并保留向施工单位进一步追偿的权力。XX镇招标工程量变更审批表申请变更单位申请时间项目名称变更部分造价工程预算价工程合同价工程地址中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变更内容及原因讨论意见施工方意见:年月日(盖章)监理方意见:年月日(盖章)设计方意见:年月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