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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CX-C/0-26-2011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1页共6页1目的为了做好油田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污染,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控制和管理要求,适用于油田公司环境管理工作的过程控制。3职责3.1 油田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和上级有关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审定油田公司HSE目标,做出油田公司QHSE管理重大决策;组织审定油田公司年度质量、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定期召开油田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质量、健康、安全、环境工作中的重
2、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3.2 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及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安全总监职责执行青海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通则的规定。3.3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3.4 机关处室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负责。3.5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环保控制指标的完成,并负责监督考核。3.6 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应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重点污染源治理资金的落实,以保证重点污染源达标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程按时完成。3.7 基建工程处、科技信息处、工程技术处、勘探处、开发处、天然气处
3、和炼油化工处负责对生产工艺、科研成果的应用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推广低污染、低能耗工艺,尽可能在生产全过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3.8 油田公司及二级单位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害(环境方面)按本程序的规定制定并保持程序,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4工作程序4.1 环境保护管理4.1 环境保护工作推行目标责任制4.1.1 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要求及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环保控制指标,结合油田公司环境保护实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油田公司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4.1.2 油田公司及各二级单位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4、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领导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领导业绩的重要依据。4.1.3 油田公司每年下达环境保护业绩考核指标,并定期组织进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把环保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二级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指标之一。4.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1.1.1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1.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级及以上级别地面建设工程的
5、环保“三同时”手续的办理,负责对其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油田公司级及以下级别工程的“三同时”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423油田公司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a)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主管部门在前期论证阶段应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区块环境保护的意见,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b)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设计的环保篇章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所确定的环境治理对策和措施进行设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C)
6、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施工中的环保措施提出要求,会同工程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变更。d)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1、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具备投用条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接受现场检查。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
7、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委托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内,办理延期验收申请手续,说明延期的理由和时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分期建设或者分期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期开展环境保护验收。4.3 污染物的管理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控制,根据各级政府、中油股份公司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排放污染物削减计划,并逐级分解落实。a)质量安全环保处应定期
8、开展污染源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全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建立档案;b)质量安全环保处应按照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制定污染物削减计划和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c)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d)在生产活动中新产生的污染源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进行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污染源,由责任单位制定污染治理计划和管理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e)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下年度污染治理计划;D质量安全环保处汇总二级单位上报的污染源治理计划,编制油田公司污染源治理计划草案,经处室审查后报送规划计划处,由
9、规划计划处制定下一年度的油田公司整体污染源治理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g)污染治理计划确定后,由治理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制定实施计划,负责实施与验收,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进行监督。4.3.1 污水处理a)要实施“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级控制、分质处理、污水回用,促进废水的资源化、再利用,从源头减少废水的产生,减轻废水末端处理的压力。b)要实施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排污口设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生产运行过程控制管理。C)生活污水由(敦煌、花土沟、)社区管理中心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格尔木基地的生活污水由格尔木炼油厂负责处理。d)采油污水经处理后回注地层。e)不具备回注条件的采油、采气与钻井
10、污水,必须实行集中控制(集中控制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或经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4.3.2 废气处理a)实施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口需设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生产运行过程控制管理。b)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废气产生量,促进废气的资源化,减轻废气末端处理的压力。C)排放可燃气体,应进行回收利用。对确无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d)油田公司的加热装置均使用天然气,经过充分燃烧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同时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环评批复时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指标。4.3.3 固体废物处置a)实施清洁生产,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强化过程控制入
11、手,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b)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置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要求执行。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在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存放。d)由于突发性事故(件)产生的落地原油,必须回收处理,并尽可能的恢复地貌。e)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按照青海油田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执行f)办公、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由各基地社区管理中心统一处置。4.3.4 噪声和震动控制凡产生噪声和震动的设备、装置,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达到国家标准。4.3.
12、5 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化学品失效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使用或不再使用时,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要按照国家固体废弃物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置方案应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办理危险化学品转移或转入审批手续,由具有处置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瞒报、漏报或挪作它用。4.4 环保设施管理a)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b)监督监理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有效运行;C)二级单位对所管理的环境设施进行检查、
1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制度,建立环境设施管理台帐,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d)需要停用、拆除和改造环境设施的单位,必须及时向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向当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4.5 环境监测管理a)油田公司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并下达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由监督监理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反馈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及相关单位;b)二级单位应对超标的污染源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反馈整改结果,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复查。4.6 环境统
14、计管理4.6.1 环境统计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环保基础知识,具备应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统计手段和能力。4.6.2 严格执行青海油田公司环境统计实施细则。4.6.3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管理、查询和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油田公司提供环境保护统计资料,同时完成HSE信息系统中有关环保信息的录入。4.6.4 各级环保部门对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出现错误或不符合事实,应责成统计人员核实。4.6.5 对外提供环境资料,必须征得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后,方可提供。4.7 监督检查a)二级单位应做好生产现场的环境管理工作,每月进
15、行一次现场检查,每季进行一次环保工作考核;b)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环境管理综合检查,对查出的环境问题,应责令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据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继续督促限期整改。4.8 事故处理生产现场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具体执行事故、事件控制程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青海油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事件)管理办法。5支持性文件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本)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本)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防治法(2004年修订本)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本)5.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安(2011)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中油安(2008)374号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