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访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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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持学院各级党政组织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院及各单位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学院及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第四条 学院的信访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
2、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协助学院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五)协调、督查各单位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六)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院信访情况,上报学院信访信息,及时向学校院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根据学院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单位的信访渠道,完成学院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第七条 学院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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