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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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2023年2月1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章服务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
2、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以及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普及普惠、绿色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健身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协调以及财政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全民健身促进相关工
3、作,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并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增强全民健身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大健身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投放,营造全民参与健身的社会氛围。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科学文明的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健身习惯。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体
4、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可以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并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保持衔接协调。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适当向全民健身设施用地需求倾斜,合理有序保障土地供给。组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就规划涉及的全民健身设施用地安排征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
5、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服务人口规模与结构等因素,配套建设多功能运动场地、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室外健身器材等适合公众广泛参与的健身设施。已建成公共场所未配置全民健身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设。鼓励在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休闲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同步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推进智慧健身步道等智慧健身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公园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合理利用低效用地,拓展现有公园功能,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使用未利用地建设体育公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
6、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体育公园建设用地。支持依法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建设融合当地人文传统和健身需求的特色体育公园。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室内外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等城乡有机更新,因地制宜增设多样化的全民健身设施。第十二条鼓励依法利用城市空闲土地、边角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以及闲置商业、仓储用房等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
7、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依法可以用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者指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十三条鼓励在符合规划、安全条件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前提下,依法采取下列空间复合利用方式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一)分层供地;(二)建(构)筑物顶层二次利用,且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三)其他空间复合利用方式。建设、使用前款规定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影响。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村内闲置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场地等场所,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
8、习惯因地制宜设置全民健身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第十五条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停车、储物、饮水、如厕、淋浴、更衣、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需求,按照规定配置无障碍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加装、使用遮雨防晒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等条件,并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较为密集的全民健身场馆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器)等应急救护器具设备,并做好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工作。第十六条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该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二)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全民健身设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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